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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关于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
2018-09-27 14:48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直接服务我省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和《湖北省省属高等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省内企业委托我校科技人员开展研发活动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费及学校资源有偿使用费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提取。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支出。

第四条 承担项目的研发团队成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将作为理、工、农、管学科科技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要求同等对待。对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经本人申请,认定后,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第六条 鼓励研发团队成立研发团队公司,承接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研发团队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鼓励校内科技团队大力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部门科研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北工程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湖工行字〔2015〕1号)、《湖北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工行字〔2015〕63号)执行。凡国家或湖北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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