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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19-02-18 14:23     (点击: )

湖北工程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开展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学术活动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创新性,内容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能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学术活动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第四条 学术活动实行谁承办谁具体实施谁全程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要做好学术活动的主题审核、报批、接待、场地布置、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安保等工作。承办单位负责人为学术活动安全和政治纪律第一责任人。人文社会科学方面涉及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须由承办单位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由承办单位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原则上采取“节俭办会、以会养会”的方式开展,学校一般不提供经费资助,但鼓励承办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和筹措会议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按学校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承办单位专款专用。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需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实施单位应按预算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告,由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均要向学校提交经费收支决算报告。

第六条 学术活动邀请的报告人一般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以及政府、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活动的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学术报告均纳入川讲坛管理,须提前在校园网主页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 境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活动,需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涉及两院院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的大型学术活动,承办单位须事先与学校办公室、科技处、保卫处协调工作安排。

第八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报告的劳务报酬标准: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获得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特大型企业集团负责人等按3000元/场次支付;其他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2000元/场次支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1000元/场次支付;其他人员按500元/场次支付。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劳务报酬标准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邀请校内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开展学术报告的劳务报酬标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按2000元/场次支付;其他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1000元/场次支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800元/场次支付。校外人员已聘为我校特聘教授、楚天学者、彩虹学者等且在我校领取工资报酬的按校内专业技术人员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受各单位委派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的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未受委派者的费用从个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无科研经费的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须将学术活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超支。学术活动所需的劳务报酬、市外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由承办单位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学术报告报销经费时须在经费报销审批单的报销事项中注明川讲坛编号)。两院院士随行人员可以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公务接待安排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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