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放管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利用省级科技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等)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与评估。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和关键环节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科技监督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施监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牵头负责省级科技计划的宏观协调管理与资金统筹;各业务主管处室作为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内部监督评估。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评估、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申请承担者情况。对推荐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任务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督查;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受托机构依据委托工作内容及权限,具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督与评估范围
第九条 建立全域全链条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省级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专家选用、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省级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强化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各业务主管处室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中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推荐单位在审核、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研究团队(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情况;
(六)项目管理专业受托机构工作的制度性、规范性、有效性及其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全流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的关键环节或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评估评审和验收活动应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督查工作,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评估评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 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 督查评估评审事项的有关会议;
(四)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取证;
(五) 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依托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全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线上管理,强化日常记录和关键环节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留痕”,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第四章 项目组织事前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指南编制与形成机制监督。建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厅资管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南编制工作,对指南的方向性、战略性、协同性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处负责对指南编制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透明性进行监督,对指南论证工作方案予以事前备案。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对组织的项目与指南目标方向的匹配度和相关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公正、明晰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同一类科技计划专项,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统一的评审方法和标准,采用一致的计分原则(算术平均法或截尾均值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选取监督。厅资管处明确专家库建设和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的总体要求,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原则上项目评审阶段专家不应与同批项目指南论证专家相重复。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业务主管处室采用“三专原则”(专有空间、专用电脑、专人)自行(交叉)遴选和聘用专家。遴选过程原则上由相关处室纪检委员负责全程监督,特殊情况可委派处室其他人员监督。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业务主管处室将评审专家遴选工作材料、评审方案(含项目分组情况)报监督处进行事后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和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监督。厅监督处对评审活动进行随机抽查。对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家失信行为记录制度。组织者(业务主管处室)和承担者(受托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要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专家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报备。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各业务主管处室在项目评审后,可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阶段的专家选取仍采用随机原则,且不能与同批次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阶段的专家重复。
第二十条 立项建议与监督审查。厅资管处会同业务主管处室按照立项原则提出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厅监督处对参评主体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及程序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核查,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立项建议和诚信核查情况呈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后,形成立项支持计划及资金配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事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化立项公示制度。厅资管处会同各业务主管处室通过省科技厅官网或指定媒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厅监督处负责受理公示异议,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对实质性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厅资管处依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厅资管处负责规范目标合同格式及相关要求。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立项方案编制专项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加强审核,明确考核的任务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双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风险防控体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科研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履职,谁尽责”原则,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相关领域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及时向资管处、监督处书面报告项目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包括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范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流程管理。建立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组织方应充分发挥一线同行专家的咨询评议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开应急攻关项目的指南征集、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等信息。对已立项的应急攻关项目实施“立项候项目”管理模式,采用边实施边完善的方式,要求在立项后三个月的观察期内完成相关必备手续和程序,体现特事特办且严谨合规的应急原则。对于无法按期完善的,即时终止立项程序。
第二十六条 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监督处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受理举报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各业务主管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实施并负责加强整改落实,进行“回头看”。充分利用大数据挖掘和电子督查等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对正常科研活动降噪减扰。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年度最多只执行1次现场监督检查,执行期在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与信用等级挂钩,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和项目人员,可有针对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章 项目完成事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结果纳入相关主体科研诚信管理。厅监督处按照核定的机构职能统筹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负责制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组织编制年度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制定、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情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强化成果信息发布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成果信息,须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审核后发布。对未按规定程序发布的虚假科技成果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的应用。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主体优化管理,并作为财政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将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计划项目承担、资金使用、督查频次直接挂钩。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将项目执行情况优异,取得显著成效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红名单”,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明确奖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存在异议或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类园区、平台、机构及企业的认定等工作的监督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军民融合类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奖励以及有保密要求的科技计划专项的监督评估依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