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湖北省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24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教发〔2019〕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发教师创新活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以及经我校认定的需要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有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办法;无相应管理办法的,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学院(省级平台)、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系,明确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学院(省级平台)、项目负责人的权责。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指导项目的预决算编制和经费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项目涉及的资产管理以及实验室安全监管。
(五)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
(六)学院(省级平台)负责对本单位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支出、结项验收、成果转化、实验室安全、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七)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经费支出、结项验收、成果转化、实验室安全、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科学技术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并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批文(任务书或合同)核准项目研究经费。由科技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本。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将项目及未拨入学校的经费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及经费转出通知,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已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由项目组在校成员用于项目研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离退休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校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须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由项目组成员中我校排名最前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代理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负责人权责,带领其他项目组成员完成科研项目,并按预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项目结项后,除项目管理单位另有规定外,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项目团队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管理单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项逾期超过一年的,做诚信欠佳记录,暂停项目负责人同类项目申报资格,待结项后恢复;逾期项目属于指标限制类项目的,将核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该类项目申报指标数,待逾期项目结项后恢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按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执行。无明确预算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合理预算和支出,并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逐级审批额度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升级改造、自制设备的加工费等。
(二)材料事务费:包括材料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
1、材料费:项目实施、实验、试验、示范、推广等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其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及数据采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资料费、制图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用等。
(三)业务事务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示范推广、转化应用等发生的差旅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等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会专家差旅、住宿和招待费用,会议室、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费用;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四)人资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及评审费。
1、劳务费:支付参与项目实施的本科生、研究生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控制数自主设定本科生、研究生劳务费发放标准(在预算中列有标准的,按预算标准发放),据实列支;临时聘用人员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的标准发放。项目获批时无劳务费预算的项目,重新编制预算,原则上按到账经费的30%以内控制支出。
2、专家咨询及评审费:项目涉及的评审、论证、评估、验收、鉴定、咨询等专家劳务费用,发放标准参照上级或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支出:以上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列示。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支出
间接费用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科研管理费及科研工作绩效。间接费用的预算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间接费用按项目主管单位的预算批复提取。没有间接经费预算的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资源占用费和科研管理费,涉及部门预算内项目经费、学校资助项目经费不提取。
(二)仅设定间接经费数额,未明晰科研工作绩效预算的项目,按间接经费的25%核定科研绩效;已设定科研工作绩效预算的项目,按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核定。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科研绩效由项目团队按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科技处、财务处复核,分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发放,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涉税部分,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三)资源占用费和科研管理费的50%由学校统筹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50%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于该单位科研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协作费用支出:
协作费用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部分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分拨经费。
外拨协作经费按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实施。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外协作经费应签订相应合同,遵循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项目管理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调整:直接经费中设备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材料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在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后实施。科技处每年度集中受理2次,同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预算调整不得超过2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工行字〔2015〕63号)废止。凡上级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从其办法或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