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某一研究领域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编译教材,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基地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在该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在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全省知名、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建设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设经费;(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5)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4)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也可以与院(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商教育厅后由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不得超过60岁。对在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报告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受教育厅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教育厅科技处审核,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所长)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流动研究人员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第十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工作,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教育厅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所承担的研究项目,除按《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科研项目指南报教育厅科技处,并由科技处统一向外发布。
2、课题申请人,须向基地所在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教育厅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3、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所研究。
第十四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其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成果须注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湖北省教委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厅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重点建设期内每年投入2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厅投入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0%由研究基地主要负责人掌握使用;5%由基地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掌握,用于基地的建设管理。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1)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2)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设备。(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4)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5)每年为研究基地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6)学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解决其学术成果发表园地问题。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特别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情报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应向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各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4月5日前,将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和汇总表各一份及软盘报送教育厅科技处。
七、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厅科技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向教育厅科技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科技处每三年将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的主要内容是:(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3)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被评估单位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进步情况)。评估前三个月由教育厅科技处向全省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6)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