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 省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实体单位。
2.外国专家团队主要成员每年为基地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3.鼓励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
(二)省引智基地重点建设方向:
1.战略科技发展类。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卡脖子”领域、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有力推动湖北创新型省份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10人次。
2.产业技术创新类。符合省十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培育高端产业先发优势,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湖北产业竞争力,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3.社会与生态建设类。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建设“健康湖北”“美丽湖北”,在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4.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5.学科创新类。以国家、省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外国专家团队原则上不应少于10人;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与学术大师有良好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实职人员,基地需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第五条 省引智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引智基地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三)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省引智基地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省科技厅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认定通知。
第六条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省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省科技厅和各级引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省引智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全省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组织省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终止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通过拓展引才引智渠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 各级引智管理部门作为省引智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省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通过推进科技产业合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设。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省引智基地的职责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组织开展省引智基地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引智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各引智基地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引才引智平台评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认定: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认定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因存在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对因存在第十三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