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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与扶持暂行办法
2021-04-15 10:25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本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扶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认定和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旨在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积极吸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简称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引导我省高校院所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推动一批见效快、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申报转化项目的科技成果须为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受上述年限限制,在专利权期限内即可申报。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询报告或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文件、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等。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第六条优先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国家和本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第七条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3.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4.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在鄂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转账凭证,本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企业直接支付给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经费应不低于20万元;

(三)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四)申报单位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省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湖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省科技厅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厅官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名单及项目编号,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年起3年。

第十四条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应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复核后重新核发项目证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踪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转化项目,根据项目产品(服务)年度销售情况,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其销售收入的2.0%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1.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0.8%计算,单个项目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应为销售项目产品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

(二)经认定的转化项目,自项目认定次年起三年内,第一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三)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年度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年度和分月销售明细表;

(三)经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转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关发票及合同信息;

(五)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企业转化项目资金申请信息比对;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三)按照最终审定金额,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条企业应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省科技厅对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申报本扶持资金的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市州对认定的转化项目,根据其地区财力贡献和经济社会效益,予以配套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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