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激发师生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是我校建设新型工程大学的迫切需要。根据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和《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本人或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作实施等方式,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具体方式由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由学校审核后,再由研发团队负责人与受让方签订。处置合同签订后,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原件报学校存档备案。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益分配。税后现金收益的10%纳入学校科研事业收入,90%由研发团队所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10%纳入学校资产管理,90%由研发团队所有;研发团队所得的现金收益或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以贡献大小为分配依据,经研发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允许教学学院(科研机构、平台)和职能部门的“双肩挑”岗位人员(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在认真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允许科技人员申请,经学校审批并签订协议后离岗转化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薪资,工龄连续计算,须定期向学校汇报创新创业情况;5年内回校工作,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
第五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创新创业,并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允许其创新团队吸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创办科技服务企业以及与企事业单位(机构)共建创新载体、平台、基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学校的金额,在校内职称评定或考核中视同科技项目经费。
第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带薪学术假和产业假制度,开展创新创业。
第九条 鼓励专利创造和标准制定。在校内职称评定或考核中,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对待;授权发明专利、标准与SCI论文同等对待。
第十条 允许在读大学生、研究生创业。休学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原专业完成学业。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