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学研究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批文(任务书或合同)核准项目研究经费。由科技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本(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按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按横向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支出。无明确预算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合理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学校配套经费。
第六条 直接费用支出:
1.设备费: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升级改造、自制设备的加工费等。
2.材料费:项目实施、实验、试验、示范、推广等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其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等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会专家差旅、住宿和招待费用,会议室、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费用。
6.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示范推广、转化应用、培训宣传、产学研合作等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和车辆使用费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费、资料费、制图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等。
9.劳务费:支付项目实施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科生(不超过500元/月)、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0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000元/月)和临时聘用人员(不超过校内同职级人员月收入)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的预算据实列支,没有预算的原则上按到账经费的30%以内控制支出。
10.专家咨询费:按具有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500元/天的标准支付。
11.科技评审费:各类科技专项、科技平台、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规划、科研设备、人才团队等涉及的评审、论证、评估、验收、鉴定等评审专家劳务费用,一般按具有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500元/天的标准支付。
12.其他支出:以上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列示。横向科研项目可以列支部分业务招待费,一般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10%。
第七条 间接费用支出:
1.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提取;学校资助项目经费、配套经费不提取。
2.竞争性科技专项一般按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核算科研工作绩效。
3.学校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评审、咨询等所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用,参照直接费用支出中专家咨询费、科技评审费的支出标准。
4.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工作绩效按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按到账经费不超过30%支出科研工作绩效,从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协作费用支出:
严格外拨协作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学校配套经费标准及支出:
1.承担中央部委、省直部门(不含教育厅)、教育厅、市直部门纵向科研项目,分别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0%、100%、40%、40%给予配套;承担各类横向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给予配套。
2.学校配套经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学术论文版面费、学术著作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实验室或研究室改装费;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费。
第十条 承担中央部委、省直部门(不含教育厅)、教育厅、市直部门无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对每个项目分别按2万元、1万元、0.5万元、0.5万元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间接经费中的科研工作绩效及财政对于科研项目的奖励,均由项目负责人以贡献大小为依据自行分配。
第十二条 中央部委、省直部门和市直部门批准建设的无经费支持的科技平台、科技团队按同类科技平台、科技团队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除另有合同或协议约定外,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废止。凡国家或湖北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