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工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任务书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科研合同,按其办法执行。其他科研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科技处是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科研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除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合同范本、任务书外,其他科研项目合同按双方商定确认的合同内容签署,原则上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项目研究所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 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及科技处对科研合同依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风险责任超过项目团队承受能力的合同,均不得签订。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工程学院科研合同审批表》,按下列程序报批:
1. 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和法律顾问审核,科技处审签。科技处处长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2. 合同金额为5万元-50万元的,由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审核、法律顾问和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3. 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由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法律顾问、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复核,校长审签。校长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4.审签完毕,合同一式六份加盖“湖北工程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科研合同分存有关各方,其中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财务处和科技处各一份。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生效20个工作日内到科技处登记、编号、备案。
第十一条 科研合同经费须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技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合同结题,全套技术资料报科技处备案存档。
第四章 科研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科技处组织协商调解;调解无效,提请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