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和湖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以提高我省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面向我省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系主要依托我省境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其他单位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鼓励和支持有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科技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3、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省重点实验室检查和评估;
4、为省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3、组织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等工作;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发展规划有重点地进行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按照 “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保持适度规模。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真实性。
第十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定位清晰,科学问题凝炼准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2、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被SCI/SSCI和EI收录论文数量达到5篇以上,申请专利5项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重点实验室:除满足条件(1)外,其依托单位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在本行业有代表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者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近三年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5项以上。
3、有高水平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
4、学术委员会由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重点实验室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6、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清晰边界;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8、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经费、人才、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提出申请建设的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批复。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负责填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以下简称《工作年报》,附件二),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按照《湖北省科学技术报告制度》要求,《工作年报》相关内容实行共享(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标注而未注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的统计内容。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保障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经费投入;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审查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管理,每五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具体组织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后期对省重点实验室支持依据,未通过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自动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依托单位和省重点实验室信用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绩效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省重点实验室,经查实自动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3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工程结构分析与安全评定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Hubei 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Safety Assessment(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