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是依托高等学校设立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农科教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是湖北省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多功能优势、服务湖北省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项目的目标是:围绕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的综合需求,通过逐步建设一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推动湖北省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与机制体制创新,建立基于农村基层多种形式的服务基地和跨地区、跨校的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政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形成“多元、开放、综合、高效”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成为带动和引领湖北省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建设机制。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实施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必须由高等学校提出立项建设申请并依托该高校(以下简称依托高校)立项建设,依托高校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编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项目批准立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在政策和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倾斜;
(三)制定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自身的运行管理,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实行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发展模式。
第九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有地方政府、企业或科研院所等的支持和参与。依托高校应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能够整合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农民合作社等多方资源,促进政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推动高等学校与新农村建设的融合发展;
(二)有相关优势学科为依托。依托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学科,通过校地、校所、校企、校农间的合作,共建集科研中试示范、成果推广转化、农民技术培训以及学生实习创业为一体的综合示范基地,加快成果的孵化与转移;
(三)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建设措施具体可行。
第十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向省教育厅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计划申请书》,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立项建设项目,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依托高校应深化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环境氛围,积极探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协同创新模式,在人事管理、科研组织、考核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大胆探索,充分调动科技人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
第十二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成后,依托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报送《湖北省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提交建设总结报告,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验收申请书和建设总结报告,经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组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章 组织运行
第十四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依托高校应不断完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合理配置机构人员,组建一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和分布式的服务站等多种形式的新农村服务基地。
第十六条 依托高校应针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建设需要,积极推动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考评制度改革、学生培养模式改革、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等,明确参与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各方的定位和权责关系,建立成果、利益分配机制,为其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应建立信息化网络平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指导、商情分析、科技推广、成果展示、农民培训等综合服务,形成高等学校专家与村镇、企业、农户间的纵向联系。同时,以信息化网络平台为基础,实现互联互通,搭建跨校、跨地区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建设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并分解下达到依托高校,依托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在基地建设、科技攻关、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范围如下:
(一)新农村服务基地建设费。包括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和分布式服务站建设,以及在产品开发、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材料费、场地租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成果鉴定和发表出版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生活补助费和劳务费等。
(二)新农村建设宏观战略研究费。包括开展新农村建设宏观战略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出版费、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劳务费等支出。
(三)特色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费。包括网络信息平台的开发、硬件设备的购置、网站的维护和信息资源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依托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四条 依托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依托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依托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湖北省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依托高校)’,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New Countryside Development(依托高校),Hubei Provence" 。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