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合同包括横向科研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和纵向科研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或兼聘人员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任务书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科技处是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省(部委)和市厅级项目科研合同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科研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科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除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合同范本、任务书外,其他科研项目合同应使用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合同文本拟定。
第八条 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项目研究所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 涉密的科研合同,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密级等。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采购、外协(委托加工、研发、检测)等各类支出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订并自行组织实施。对于确需由学校签订的支出合同,必须先由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然后按相应程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科研合同签订之前,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工程学院科研合同审批表》(见附件),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法律顾问及科技处对科研合同依次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风险责任超过项目团队承受能力的合同,均不得签订。
第十一条 科研合同审核、审签及签字规定如下:
(一)合同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和法律顾问审核,科技处审签;科技处处长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二)合同金额为30—100万元的,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法律顾问和科技处审核,分管科技校领导审签;科技处处长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三)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法律顾问及科技处审核,分管科技校领导复核,校长审签;科技处处长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四)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项目合同或项目委托方有特别要求需要使用学校经济合同印章或公章的,由科技处组织前期论证后,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公章使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审定后签订。
第十二条 审签完毕,科研合同一式六份加盖“湖北工程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与他方签订科研合同。
第四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合同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督促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时结题,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对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为履行科研合同和使用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20个工作日内到科技处进行合同登记、编号及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生效后,科研合同的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财务账号(学校基本账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研合同项目转移或委托他方,确因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技合同时注明。
第十八条 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技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在科研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结题验收证明、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结题资料报送科技处备案;未能在科研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科技处书面说明原因,并与委托方商定项目结题(结项)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科技处组织协商调解;调解无效,提请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要求,依法积极履行合同。在履行科研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程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湖工行字〔2016〕55号)同时废止。